聊城公司發明該授予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的前提和條件是什么?
日期:2025/12/7 17:29:50 / 人氣:0
專利授予遵循“全國統一標準、地方政策支持”的原則,聊城公司申請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需首先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年修正)及《專利審查指南》的核心要求,同時可依托聊城市知識產權激勵政策提升申請效率與質量。兩類專利的授予前提與條件既存在共性基礎,又因保護客體與審查標準的差異而有所區別,具體內容如下:
一、兩類專利共通的授予前提
無論是發明專利還是實用新型專利,其授予均需滿足合法性、主體適格性及客體有效性三大核心前提,這是專利申請的基礎門檻。
1. 主體資格與權利歸屬清晰
聊城公司作為申請主體,需具備合法經營資質(如持有有效營業執照)。權利歸屬方面,若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執行公司任務或主要利用公司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公司所有,授權后公司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則需明確發明人與公司的權利約定。對于合作開發或委托開發的發明創造,需提交書面協議明確申請權歸屬,無協議時申請權歸完成方所有。
2. 發明創造符合合法性要求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不得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也不得依賴非法獲取的遺傳資源完成。例如,涉及毒品制造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裝置等發明創造,將直接被駁回授予請求。同時,需排除《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情形,包括科學發現、智力活動規則、疾病診斷治療方法、動物植物品種等(但動植物品種的生產方法可申請專利)。
3. 申請文件符合法定規范
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完整、規范的申請文件:發明專利需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權利要求書等;實用新型專利因側重產品構造,還需提交清晰的附圖。文件需明確記載發明名稱、發明人信息、權利要求范圍等核心內容,其中說明書需對技術方案作出完整說明,確保所屬技術領域人員能夠實現。
二、兩類專利共通的核心授權條件(“三性”要求)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必須同時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這是專利授權的實質性核心條件,聊城公司申請時需重點滿足。
1. 新穎性:未被公開的技術方案
指該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申請日以前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且沒有任何單位或個人就相同技術在申請日以前提出過專利申請并記載在后續公開文件中。需特別注意,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若技術在國家緊急狀態下為公共利益首次公開、在中國政府主辦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在規定學術會議上首次發表,或他人未經同意泄露內容,不喪失新穎性。聊城公司在技術研發成果公開前及時申請專利,是保障新穎性的關鍵。
2. 實用性:能夠制造使用并產生積極效果
技術方案需具備可實施性,即能夠在產業中制造或使用,而非僅停留在理論構想。同時需產生積極效果,如提升生產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性能、減少污染等。例如,聊城制造業企業研發的新型機械結構,若能實際裝配并提高生產精度,即滿足實用性要求;僅存在于圖紙上無法加工的設計,則不符合該條件。
3. 創造性:與現有技術存在實質區別
這是兩類專利授權的核心差異點,但基礎判斷邏輯一致——技術方案需與現有技術相比存在“非顯而易見性”。具體標準將在下文兩類專利的差異條件中詳細說明,其核心是要求技術方案解決了現有技術的痛點,且這種改進不是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輕易能想到的。
三、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的差異化授予條件
兩類專利的核心區別體現在保護客體、創造性標準及審查流程上,聊城公司需根據技術特點選擇適配的專利類型。
1. 保護客體不同
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更廣,可針對產品(如新型材料、智能設備)、方法(如生產工藝、檢測方法)或其改進提出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則僅保護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不涵蓋方法類發明,也不保護無固定形狀的產品(如液體、粉末)。例如,聊城化工企業研發的新型催化劑制備方法,僅可申請發明專利;而基于該催化劑設計的新型反應裝置(具備特定結構),則可同時申請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
2. 創造性標準不同
這是兩類專利最核心的差異:發明專利要求“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即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相比,在技術原理、核心結構或功能實現上有突破性改進,帶來的效果是質的提升。例如,聊城新能源企業研發的光伏組件,若通過全新的電路布局使光電轉換效率提升20%,且該布局無法通過現有技術簡單推導得出,即滿足發明專利創造性要求;
實用新型專利僅要求“實質性特點和進步”,標準相對寬松,側重產品結構的局部改進。例如,對現有光伏支架的連接結構進行優化,使其安裝效率提升30%,雖未改變光伏技術核心原理,但結構改進具備實用性價值,即可滿足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要求。2025年《專利審查指南》修改后進一步明確,對技術問題解決無貢獻的特征,不影響創造性判斷,這為聊城企業精準界定保護范圍提供了依據。
3. 審查流程關聯條件不同
發明專利需經過“初步審查+實質審查”雙重環節,實質審查會全面核查“三性”條件,審查周期通常為1-3年;實用新型專利僅進行初步審查,不針對創造性進行實質核查,周期通常為6-12個月。根據《專利法》第九條,同一聊城公司同日對相同發明創造申請兩類專利的,需在發明專利授權前放棄已取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方可獲得發明專利權,這一規則在2025年《專利審查指南》中被進一步明確和固化。
四、聊城地方政策相關的支持性條件
聊城市為激勵企業創新,出臺了系列知識產權支持政策,雖不直接決定專利授予,但可助力企業滿足申請條件并提升授權成功率:
高價值專利培育支持:聊城市對符合產業導向的高價值專利(如發明專利、核心技術實用新型專利)提供申請補助,鼓勵企業圍繞重點產業開展研發,提升技術方案的創造性與實用性;
專利導航與服務:通過專利導航工程,為聊城企業提供現有技術檢索服務,幫助企業規避重復研發,確保申請方案的新穎性;
標準化管理激勵:推行企業知識產權標準化管理,引導企業規范申請文件撰寫、明確權利歸屬,減少因文件瑕疵導致的授權障礙。
五、總結與聊城企業實操建議
聊城公司獲得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核心邏輯是:以《專利法》“三性”要求為根本,結合技術特點選擇專利類型,依托地方政策提升申請質量。具體而言,方法類、突破性技術成果優先申請發明專利,需重點打磨創造性論證;結構改進類、實用性強的技術成果可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注重結構描述的清晰性。
實操中,聊城企業可借助本地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完成現有技術檢索,避免新穎性缺陷;對于職務發明,及時與發明人簽訂權利歸屬協議;申請文件撰寫時,重點突出技術方案對現有問題的解決貢獻,以滿足創造性要求。同時,可積極對接聊城市專利補助與導航政策,實現“技術創新+專利保護+政策支持”的協同推進,提升專利授權效率與轉化價值。